【案例事实与裁判】

【案例事实与裁判】

2020年7月16日,全某林、李某英向淅川县龙城街道上集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我们老两口现年事已高,须有人照顾生活。为此,经与两个女儿及女婿商议,并经我们老两口同意,决定由长女全某1及女婿苏某伟作为我们老两口的赡养人,负责我们的日常生活起居,并负责处理我们老两口的后事(生养死葬)。我们去世后,我们名下位于上集居委会二组的房产和财产归长女全某1、女婿苏某伟二人所有。淅川县龙城街道上集社区居民委员会备注同意申请,并加盖公章。自2017年至2021年两位老人先后因脑梗死等疾病多次住院,均由全某2照料,平时在家也多由全某2照料。

2020年12月27日,在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1、刘某2(代书人)以及邻居赵某平(被告证人)、全某茹的见证下,全某林、李某英在家中立下遗嘱:由于本人年岁已高,为防止本人过世后,子女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造成不睦,现在本人头脑神志清醒的前提下,特立此遗嘱对本人合法拥有的财产进行分配……(一)财产:立遗嘱人生前在淅川县上集居委会二组建砖混结构平房三间,面积61.8平方米,无其他存款等财产。(二)处理意见:上述财产均由次女全某2继承,其他人均无权继承以上房产。(三)以上遗嘱经律师代书,在所邀请邻居赵某平、全某茹二人的参与下,经本人核对无误签字后生效……立遗嘱人:全某林、李某英;见证人:刘某1、刘某2;参与人:赵某平、全某茹。上述过程由律师全程录有视频资料。

二老分别于2021年2月10日、2021年2月12日去世,全某2负责办理丧葬事宜。随后,全某2将父母建设银行卡内活期存款分别取出8190元及10210元,二老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淅川县城区支行尚留有定期存款88055元及相应利息。(https://www.daowen.com)

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2020年7月16日二老经向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由长女全某1、女婿苏某伟生养死葬后继承房产及财产。该申请为附有条件的遗嘱,全某1及苏某伟可在履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获取继承房产的权利。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全某1均未提交其离开住所地驻马店,在淅川履行赡养及埋葬义务的相关证据,反而在屡次的住院病历及全某1证人的陈述中均显示全某2照顾两位老人的情形,故全某1作为诉请的主张方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一审法院依法推定全某1未完成遗嘱中限制的义务条件,不能直接获取遗嘱中全部房产及财产。全某2在庭审中提交的2020年12月27日律师见证的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要件,时间晚于全某1持有的2020年7月16日申请,且与之前申请内容矛盾,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之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全某1虽对该遗嘱的效力及录像视频提出异议,但并未提出有力的证据予以反驳,且对其中二老的签字未申请鉴定,一审法院认为该书证效力高于原告方证人证言的陈述,故一审法院对时间在后的全某2方持有的代书遗嘱予以认定,对全某1的辩解主张不予采信。全某1作为二老的长女可另行主张其法定继承应得的遗产份额。

二审法院认为,全某林、李某英在2020年7月16日向社区居委会出具过申请,明确由长女全某1、女婿苏某伟生养死葬后继承案涉房产及财产,该申请虽具有附条件遗嘱的性质,但遗嘱所明确的附加的生养死葬义务与作为儿女对父母的正常照顾和看望不同,其要求更为严格。而全某林、李某英之后实际跟随全某2生活,主要由全某2照顾扶养,二人去世后也主要是全某2负责办理的丧葬事宜,故不应认定全某1完成了申请所附义务条件,一审未认定全某1可以依照该申请取得其他财产适当。全某林、李某英在出具上述申请后,又于2020年12月27日立下代书遗嘱,在该遗嘱中明确案涉房产由全某2继承,该遗嘱形成时间晚于上述申请,内容上涉及房产继承问题与申请相抵触,依法应以该代书遗嘱为准,一审判决驳回了全某1要求依照申请继承涉案房产的请求正确,应当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