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7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必留份与遗产债务清偿顺序的规定。同时存在必留份与遗产债务的,必留份优于遗产债务受偿。
《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法律对生存面临特殊困难的继承人给予的特殊保障,是养老育幼原则在继承法规则中最为强烈的表达。1985年《继承法意见》第61条明确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此规定确立了必留份相较于遗产债务的优先地位。例如,在寇某梅、寇某霞、寇某钰与秦某1、秦某某、迪庆公路局、香格里拉市交通运输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10) 中,法院指出:对于秦某某是否应在继承陈某容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因秦某某系秦某1和陈某容的婚生子,本案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年……陈某容的遗产在清偿其债务时应保留适当份额作为秦某某的必要生活费用,其余遗产用于清偿债务,上诉人要求秦某某在继承陈某容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将其继承的全部遗产用于清偿债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