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对照适用】

该条规定源于原《继承法意见》第62条。在内容上,本条首先将原司法解释中“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删掉,用语更加简练;其次,将“清偿债务”的范围扩大到“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最后,将“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部分删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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