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7日
【要义精解】
该条是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
该条以“概括+排除”的立法方式对遗产的范围进行规定,相较于原《继承法》第3条,《民法典》作了较大修改:(1)精简对遗产范围的表述;(2)删除列举项;(3)增加了除外的规定。
除了死亡之时这一时间要素之外,对遗产的积极确定要素,明确了“个人”与“合法”两个要素。个人,意味着要排除共有之部分。常见的情形包括:夫妻一方死亡,在办理继承时首先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对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作为遗产办理继承。合法,则意味着非法所得不能成为继承所得的标的,依然属于被公权力依法追缴之范畴。从正面去规范遗产,抛弃了过去列举式的立法路径,体现了法学的进步,体现了民众财富的多元性。(https://www.daowen.com)
本次立法的重要意义,在于以除外规定的模式将部分财产性权利予以排除。何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通说认为,与被继承人人身不可分离的财产性权利,以及与被继承人人身有关的专属性债权等不得作为遗产。这些权利和义务专属于被继承人本身,掺杂有人格利益,不作为遗产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