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原《继承法》第1条,本条并无实质性变化,只是将“公民”统一修订重新表述为“自然人”。
对于继承权,《民法典》于总则编第五章第124条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继承编第1120条对于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的宣示性规定,一定程度上是对总则编第124条的重申。这种宣示性规定虽无适用为裁判规范的功能,但具有行为引导与价值宣示之功能。(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