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与裁判】

【案例事实与裁判】

汪某3之妻,汪某1、汪某2、汪某4之母钟某兰因病于2021年1月9日死亡,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汪某3、汪某1、汪某2、汪某4四人。钟某兰生前与汪某3共同所有房产一处,价值约34万元。其1/2部分(17万元)为钟某兰遗产。现该房产整体由汪某3占有、使用。

一审法院认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汪某3、汪某1、汪某2、汪某4四人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份额应均等。钟某兰生前与汪某3共有的房产一半属汪某3所有,另一半属于钟某兰遗产,应由汪某3、汪某1、汪某2、汪某4四人继承。考虑汪某3年事已高,现居住在该房屋等实际情况,其遗产由汪某3继承为宜,汪某3应向汪某1、汪某2、汪某4支付遗产折价款。(https://www.daowen.com)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钟某兰遗产所涉房屋不宜分割,一审分割不利于生产生活的情况,被继承人钟某兰去世后,其生前与汪某3共有的房屋因发生法定继承的事实,由汪某3、汪某1、汪某2、汪某4按份共有,汪某3享有5/8份额,汪某1、汪某2、汪某4各享有1/8份额。因本案各方当事人对是否可以分割共有房屋没有特别约定,故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现汪某3、汪某4(总份额3/4)均要求分割,故一审判决对争议房屋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汪某1、汪某2以其二人不同意将自己的遗产份额卖给汪某3为由,主张不进行房屋分割,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房屋分割后将与汪某3处于隔离状态,汪某3将老无所依、无处居住,但汪某3当庭明确表达分割意愿,上诉人家庭矛盾亦不宜以遗产房屋分割问题作为解决途径,故上诉人关于分割房屋不利于生产生活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