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转继承的规定。转继承又称再继承、转归继承、连续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便死亡的情况下,其遗产再次发生继承的情形。

究其性质,转继承并非一项特殊制度,而是继承关系自然发展演变的应有之义:继承开始之后,继承人已经获得了遗产的继承权,该继承权为继承既得权,并且该继承人在遗产物权状态上与其他继承人一起对遗产成立共同共有,只待遗产分割后获得针对特定遗产的所有权。此时的继承人已经取得了财产权,只待分割。此时若继承人死亡,则其分割之后可得的份额构成《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的“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从而构成此死亡继承人的遗产,因而再次发生继承。因此转继承人所继承的,是死亡的继承人的遗产,而非被继承人的遗产。

转继承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条件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另一个条件是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第一,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只有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的时间内死亡,才发生转继承问题。如果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后死亡,那么此时继承人已经获得了特定遗产的所有权,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整个继承程序进行完毕,不存在法律进行特别说明的必要。如果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1154条第3项的规定,遗嘱涉及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则可能依据《民法典》第1128条之规定发生代位继承问题:“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二,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因为在转继承的情况下,转继承人继承的并非被继承人的遗产,而是继承人的遗产,其依据并非转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是转继承人对死亡的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所以一旦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则转继承人不能基于转继承的规定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https://www.daowen.com)

发生转继承时,转继承人可以直接参与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继承程序,继承原本应当由死亡的继承人获得的遗产份额。在法定继承的情形下,转继承人可以获得的遗产份额为法定应继份;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转继承人可以获得的份额为遗嘱中确定分给死亡的继承人的份额。唯须注意的是,如果遗嘱对于此种情形另有安排,例如针对继承人死亡的情形指定了后位继承人,那么应当遵从遗嘱的安排,而不发生转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