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民法典》第1121条第1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之后,全体继承人对遗产成立概括地共同共有,直到遗产分割完毕,继承人才分别获得自己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规则分配之后针对特定遗产的所有权。而从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完毕可能会持续较长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必然存在遗产的保管问题。本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其目的在于保护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遗产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因争抢遗产或遗产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
遗产保管人是指负责对遗产进行保存、管理的人。1985年《继承法》第24条便有此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民法典》颁布前,既有文献中对于遗产保管人职责的理解与《民法典》规定的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有所重合,其原因主要在于解释者意图在遗产管理人制度缺位的情况下,通过对“遗产保管人”这一制度的构建部分实现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功能。但《民法典》颁布后,遗产管理人与遗产保管人应当从功能、职责上区分开来,前者的职责主要是对遗产进行妥善的清算和分割,而后者的职责则在于对遗产进行妥善保管。
依据本条规定,与遗产管理人不同,遗产保管人的产生并非基于遗嘱或继承人推选或法院指定,而是基于当事人“存有”遗产的事实。简而言之,遗产在谁“手中”,谁就对遗产具有现实的管理力,谁就是遗产保管人。在此之外,原《继承法意见》第4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https://www.daowen.com)
遗产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等待遗产分割完毕之后将遗产交出或获得遗产所有权。遗产保管人有权在为妥善保存遗产所需的必要的范围内对遗产进行处置,但若其行为超出了为妥善保存遗产所需的必要的范围,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