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2026年02月27日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问题。当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将尚生存配偶的一方财产析出。这一过程涉及至少两个层面的问题。首先,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层面,应当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相关规定,如果夫妻之间存在夫妻财产约定,则约定财产制优先得以适用;在不存在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则应当按照法定财产制的相关规则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其次,在理论上值得反思的是,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后,在析出尚生存配偶一方的财产份额时,是否应当考虑包括二人婚姻状况在内的其他因素?例如本案中,法院指出“被告李某作为妇女,多年来对家庭的付出和贡献,以及张某5婚外生女给其带来的委屈与不公,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予照顾”。这一考量在现行法下或许会遭遇正当性的质疑,因为《民法典》第1153条第1款明确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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