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1.遗嘱所处理的财产应当为合法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从上述规定可知,遗嘱所处理的财产只能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的个人财产。
2.遗嘱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至第1139条的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3.遗嘱人与见证人应当具有行为能力和符合法律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的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140条的规定,见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遗嘱人无利害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4.认真撰写和制作遗嘱(https://www.daowen.com)
对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的基本情况。对于遗嘱人,应写明其姓名、年龄、性别、民族、籍贯、住址等。对于代书人与见证人,应写明其姓名、年龄、性别、住址等情况;代书人为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和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2)遗嘱内容。首先,应写明遗嘱人自愿立遗嘱的意思表示。其次,写明遗嘱的内容,包括遗嘱所要处理的财产和遗嘱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名称、数额及所在地等。遗嘱继承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分别列明指定继承人的姓名及他们各自继承的份额。此外,要写明所订立遗嘱的份数和保存人。
(3)由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制作遗嘱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