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与裁判】

【案例事实与裁判】

被继承人张某5于2020年11月22日因病突然去世,原告孙某系被继承人张某5之母,被告李某系被继承人之妻,被告张某2系被继承人领养的女儿,被告张某1为被继承人张某5的婚外私生女儿。

李某和张某5夫妻共同财产:建筑面积97.09平方米楼房一处,建筑面积99.60平方米平房一处,被继承人张某5在石家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股票,共220000股,相应账户存款433088元;李某农业银行里有三年的定期存款44000元,2020年3月14日开户,在张某5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入。

2011年7月16日,张某5父亲张某6、母亲孙某共同签订的一份《关于某处房产的决定》中明确载明:房屋所有权证为丰房登字某号的房屋系张某6、孙某共同所有,在1993年5月盖小南房时候就约定,正房东起第一间归老两口所有,第二间、第三间归二儿子张某5所有,第四间、第五间归大儿子张某刚(已故)所有。

后张某6感念张某5和孙某在张某6生病之时的照顾之情,决定将该套平房东起第一间及正房前临兴丰路小房、东小棚转给张某5所有,其余按事实上已经使用20年的所有,即东起第二间、第三间及正面小院、小南房两间归张某5所有,东起第四间、第五间及正西小院、小南房两间归张某刚妻子或儿子所有。

张某6去世后,孙某、张某7、张某4于2017年9月声明自愿放弃该平房东侧三间正房和临街门市小房继承权,并同意归张某5继承。经(2018)冀承丰证民字第273号公证书公证,该套平房东边正房三间由张某5继承。附属建筑(小南房2间和正面小院)系张某5的财产。张某5于2020年6月6日将该平房东侧正房三间一处、东侧临街门脸房一处出租。张某5和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对三间正房进行了装修,并新建了门房。原告孙某年纪较大,表示放弃对该平房的管理权限,要求分割份额;张某1一直居住在石家庄,管理房屋多有不便;被告李某表示自己管理该平房精力不足,张某2表示愿意管理该平房的日常出租等业务。(https://www.daowen.com)

一审法院认为,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有争议的房产,即坐落于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处,为被继承人张某5父母赠与的财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首先,李某、张某5夫妻对原告孙某夫妇尽了主要的赡养照顾之义务。原告夫妇之所以将该房产赠与张某5,是因感念张某5夫妻多年来对二老的赡养及照顾,在原告的赠与决定书中,一一写明了儿子张某5为照顾生病父母,放弃了事业、工作,原告夫妇前后住院30多次,都是张某5长期细致照顾。由此可看出,被继承人张某5为照顾生病的父母,牺牲自我的小家庭,而作为妻子的李某,自然承担了更多的家庭义务,因此,张某5对父母的付出,有妻子李某一大半的功劳;被告李某与张某5夫妻本为一体,原告对儿子张某5的肯定,亦包含了对儿媳的肯定;况且,原告的其他子女离家较远,只有被告李某夫妇在家照顾,李某作为儿媳,在日常生活中也尽了许多照顾义务,直到张某5因病突然去世,原告才由其他子女接走赡养,而此时的原告已经86岁。其次,受赠房产和夫妻投资高度融合,无法区分。该处房产由被告李某夫妇经营管理几十年,并进行了大量的修缮、填附建设工作,虽最初为受赠的财产,但早已和夫妻二人的投入密不可分,其投入价值与原价值无法估量。因此,认定该争议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合理合法。最后,该争议财产为被继承人个人财产,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在赠与财产的材料上,并未“明确”说明只赠与张某5一人,与他人无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赠与及继承的财产,无特别说明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被告李某和被继承人张某5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考虑被告李某作为妇女,多年来对家庭的付出和贡献,以及张某5婚外生女给其带来的委屈与不公,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予照顾。坐落于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处,建筑面积97.09平方米的房屋,因各方均不同意评估作价,故按份额分割。李某应占55%的财产份额,另45%的财产份额为被继承人张某5的遗产。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