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对照适用】

该条规定源于原《继承法》第21条,其规则大体上与原第21条一致。在措辞上,本条将原第21条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将原第21条的“他接受遗产”精确到“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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