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2026年02月27日
【对照适用】
该条规定源于原《继承法》第17条第3款,大体上与原条文保持一致,但在细节上有细微差别。在顺序上,本条将原第17条第3款的“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调整为“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将“注明年、月、日”,置于条文末端。
(1) 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12年版,第362页。
(2) 李某健、李某琦与李某蔚等人继承纠纷抗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抗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
(3) 蒋月主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三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42页。
(4) 王某与张某5等继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申1085号民事裁定书。(https://www.daowen.com)
(5) 李某1、李某2法定继承纠纷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申4940号民事裁定书。
(6) 蒋月主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三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42页。
(7) 房绍坤主编:《亲属与继承法》(第二版),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24页。
(8) 杜某等与苏某4等继承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3139号民事判决书。
(9) 蒋月主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三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43页。
(10) 屠某某诉屠某华等继承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少民终字第4864号民事判决书。
(11) 王某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