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对照适用】

原《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与之相比,《民法典》第1125条主要有3处修改:(1)增加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第1款第4项增加“隐匿”遗嘱的情形,同时增加第5项,即“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情形。(2)第2款增加被继承人宽恕制度的规定。(3)第3款增加受遗赠人故意杀害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规定。可以说,《民法典》第1125条对于继承权丧失制度的规定是值得肯定的。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完善,有助于维护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彰显了人伦价值和诚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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