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遗嘱法定形式之一,口头遗嘱形式要求的规定。口头遗嘱不满足本条规定的形式要件的,原则上无效。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仅通过口述,而不以其他任何形式加以记录的遗嘱。口头遗嘱虽然制作起来方便简单,但是因为没有任何载体,因此难以被证实,容易被篡改,容易引发纠纷。因此,口头遗嘱仅作为一种对紧急情形下,遗嘱人来不及订立其他形式遗嘱时的特殊遗嘱形式,一旦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也就失去效力。 (7) 所谓危急情况,通常是指遗嘱人在生命垂危状态来不及订立书面或录音录像遗嘱,或面临战争、意外灾害等情形来不及订立书面或录音录像遗嘱的情况。如果不存在“危急情况”,则不能订立口头遗嘱,而应当选择其他遗嘱形式,否则口头遗嘱无效。关于见证人的见证方式,本条仅规定了口头遗嘱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对于是否需要制作笔录、是否需要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并无要求。本文认为不宜对此进行强行规定,因为某些紧急情形下不仅遗嘱人无法以其他形式订立遗嘱,见证人可能也没有条件通过其他方式使相关证据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录像形式固定下来,法律允许遗嘱人订立口头遗嘱,恰恰是为了对此种情形提供解决方案,如果强行要求见证人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固化遗嘱内容,则实际上违背了口头遗嘱的制定目的。(https://www.daowen.com)

可能存在疑问的是,本条虽然规定“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但却未指明危急情形消除后,口头遗嘱具体何时失效。文献中普遍认为口头遗嘱存在一定的“有效期”。从比较法上看,该有效期从六日到三个月不等。 (8) 此外,还有观点认为,不应以有效期判断口头遗嘱效力,而应区分当事人是否因遗嘱效力发生争议,如果对遗嘱效力无争议则予以承认,如果对遗嘱效力存在争议,则判断遗嘱人是否有条件另立遗嘱,如果确实可以以其他形式另立遗嘱的,则口头遗嘱无效。 (9) 本文认为,本条并未规定口头遗嘱失效的“有效期”,学理上与实践中也不应对口头遗嘱添加额外的“有效期”的要件。法条文义对该问题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旦危急情况解除,当事人有条件另行订立遗嘱的,口头遗嘱便失去效力。唯需注意的是,对于危急情形的存在应当进行整体判断,在连续性的危急状态中,之前立下的口头遗嘱并不因危急状态的短暂解除而失去效力,而应当等到危急状态完整解除,才导致口头遗嘱失去效力。例如,病人在濒死昏迷前订立的口头遗嘱,并不因其短暂清醒、客观上有条件订立其他形式遗嘱而失去效力,而应当等到病危状态解除,当事人能够较为从容地订立其他形式遗嘱,而并未订立时,口头遗嘱才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