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7日
【要义精解】
该条是关于继承方式适用顺位的原则性规定。
该条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以及遗赠扶养协议相互之间的适用优先关系,承继于原《继承法》之第5条。该条规定了取得遗产的三种主要方式的优先顺位: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法定继承。
民法是私法,以“私法自治”为核心原则。当能够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该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无效的原因时,应当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准。因此,当被继承人留有有效遗嘱的,继承人按照遗嘱或者遗赠方式转移其遗产。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者遗嘱并不针对所有遗产之时,才可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https://www.daowen.com)
同时,如果被继承人既立有遗嘱,生前又与他人订立过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以遗赠扶养协议优先。《继承法意见》第5条对此作了详细规定:如果这两份协议的内容并不相矛盾,那么本着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原则,应当分别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办理继承;如果遗嘱的内容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相抵触,那么认定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遗嘱的内容部分或全部无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规定处理。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法律行为,扶养人必须承担对该公民的生养死葬义务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而遗嘱和遗赠是单务法律行为,继承人取得遗产并不需要承担相对应的义务。为了保护扶养人的权利,法律规定当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相矛盾时,遗嘱的相关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