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与裁判】

【案例事实与裁判】

原告徐某1系被告徐某之子,七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2000年11月6日,张某立下遗嘱,表示在其故世后,系争房屋遗赠给其孙子徐某1即本案原告所有,本遗嘱由徐某1保管执行。上述遗嘱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证处公证,并出具了编号为(2000)沪浦证字第6200号遗嘱公证书。系争房屋由张某居住使用。2007年12月21日张某去世,系争房屋由原告居住使用并出租,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及前述遗嘱、遗嘱公证书均由原告保管。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作为受遗赠人是否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本案中,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由原告保管,原告知晓该遗嘱的事项。在被继承人张某死亡后,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原告保管,系争房屋由原告居住使用并出租,原告以上述行为表示其接受其祖母的遗赠;同时,被告亦无证据证实原告对系争房屋放弃受遗赠的表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