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遗赠与遗产债务清偿的关系的规定。

主流意见通常认为遗赠是不负任何负担的财产给付,也就是说,被继承人遗赠的只能是积极的财产权利,而不附带任何消极的义务。但为了避免现实中被继承人在自身依旧负担未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情况下,将全部遗产遗赠出去导致税款和债务无法清偿,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本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依据《民法典》第1163条之规定,尽管在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情况下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在限定继承的框架下,法定继承人是第一位的遗产债务偿还人,但如果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价值不足以偿还债务的话,那么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进行清偿。(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