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7日
【要义精解】
该条是关于丧失继承权之情形的规定。
该规定体现了“任何人不得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 的原则,是对继承人不法或者不道德行为的一种变相的民事制裁,在性质上带有私法惩罚的色彩。
该制度旨在维护社会的道德人伦和家庭秩序,维护良好的遗产继承秩序,维护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关于继承权丧失的原因,各国法律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但大多都注重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有无违背道德或者不正当行为。继承人如为法定继承人,自然与被继承人关系密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更是被继承人寄予深厚希望的人。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实施的违背道德的不正当事项自然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https://www.daowen.com)
该条第1款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学理上将第1、2项称为丧失继承权的绝对事由;第3至5项称为丧失继承权的相对事由。对于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无论既遂或者未遂,均彻底失去继承权,被继承人也不得通过宽恕制度恢复其继承权。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可以从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加以判断,具体认定上可参见《继承编解释(一)》第5条至第9条的规定。
该条第2款、第3款均为此次《民法典》新增规定。其中,第2款新增被继承人宽恕制度;第3款新增受遗赠权丧失的法定情形。对于被继承人宽恕的问题,先前仅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遗弃”“虐待”的情形有规定。《民法典》第1125条第2款明确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被继承人的情形不得适用宽恕制度,而其他三类情形均可以适用宽恕制度。宽恕制度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家庭伦理及公权力对家庭介入的有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