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与裁判】

【案例事实与裁判】

陈某兴与沈某宝系再婚,二人育有子女三人,分别是陈某2、陈某3和陈某1;沈某宝与前夫育有女儿沈某,双方离婚后沈某跟随沈某宝共同生活,陈某兴与沈某宝结婚时沈某尚年幼,后沈某跟随陈某兴、沈某宝共同生活。沈某宝于2007年7月8日办理户籍注销手续,陈某兴于2017年5月11日去世。讼争房产204室房屋(海宁房权证海房字某号)登记于陈某兴名下。 2012年起,陈某1和陈某兴共同居住于上述204室房屋;2015年开始,陈某兴每月向陈某1支付生活费1000余元,2016年至2017年3月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陈某兴居住在养老院,养老院的费用由陈某兴自行以退休金交纳。

裁判理由:《继承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陈某1主张其与被继承人陈某兴共同生活,对陈某兴的生活起居照顾较多,应当多分。经查,陈某兴本人有退休金收入。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陈某兴居住养老院期间,相关费用均由陈某兴本人交纳。陈某兴生病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除去社保报销部分,均由陈某兴的个人积蓄负担。陈某2、陈某3、沈某与陈某1均确认未向陈某兴给付过赡养费。由此可见,陈某2、陈某3、沈某与陈某1均未在经济上对陈某兴给予资助,陈某兴生前主要以其本人退休金及个人积蓄维持各项生活支出。没有证据证明陈某1对陈某兴尽了主要扶养义务,陈某1虽与陈某兴共同生活,但陈某兴2015年至2017年3月每月向陈某1支付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生活费用。陈某1要求多分遗产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