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对照适用】

与原《继承法》第14条不同,本条对于“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删去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这一“双无人员”要件,扩大了酌分遗产主体的范围。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依靠其扶养的人失去经济来源,需要给予必要的缓冲期。酌情分得适当的遗产,是过渡期内扶养理论的体现。实践中,应当结合具体的情形确定适当分得遗产的数额。

但是立法依然保留了原来“适当的遗产”这样的表述。这一表述一方面将分得遗产的数额赋予了法官由其进行自由裁量;另一方面似乎“断绝”了分得所有遗产的可能性。这种表述,在无法定继承人继承进而形成由国家继承的情形中,显得非常不公平。(https://www.daowen.com)

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