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本条规定的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的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在适用法定继承时,哪些人可以取得继承权,并依法享有被继承人财产上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财产上的义务。本顺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指定继承人时不受该范围及顺序的限制。
世界各国继承法在规定法定继承人时,基本上都以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为基础,我国也不例外。依照本条规定,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的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此外,民法典继承编第1129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条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于胎儿,根据原《民法总则》第13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该条,胎儿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是在日常生活中,“遗腹子”出生以后不能享有继承权无疑是与人们的认知相违背的。为了更好地保护胎儿的利益,我国原《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民法典继承编第1155条也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根据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我国在司法判决中明确,如果体外胚胎已经进入子宫,那么其可以作为胎儿享有继承权。(https://www.daowen.com)
本条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比较法上,父母多在子女后继承。多数国家规定遗产由直系血亲卑亲属继承,并不是不孝敬父母,而是因为财产向下传递是人类社会约定俗成的规则。将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也有利于避免财产向旁支分散,从被继承人家庭内部流向家庭外部。我国民法典继承编沿用原《继承法》的规定,将父母与子女同时规定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在某些收养关系中,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差距过大,彼此按照生活习俗以祖孙相称,从而构成所谓的“隔代收养”。这种名为养祖孙关系实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情形,应按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法定继承人身份定位。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位的继承人,符合中国传统道德。本条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需要注意的是,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本条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界定,有学者建议参考上述对于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界定,可将(外)祖父母的范围界定为亲生(外)祖父母、养(外)祖父母,以及实际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外)祖父母。但是,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外)祖父母的表述并不准确。结合《继承编解释(一)》第15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与此相对照,“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范围应当限定为生父母或养父母的“父母”,即将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的“父母”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