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7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人取得遗产的规定,即“酌分遗产”制度。
酌分遗产制度适用于两类主体。第一类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此类主体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认为源自死后继续扶养的意思,是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行为的延续。在实践中,这样的主体相对较少。
第二类则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老有所依是一个美好的愿望,但往往出于各种历史原因,孤寡老人或者子女不在身边的老人在中国社会生活中并不罕见,国家养老与社会养老的体系并未完整建立。因此,实践中存在诸多孤寡老人由法定继承人之外的“远亲属”甚至邻居扶养照顾的情况。为了在法律上肯定他们的善行,酌分遗产制度就应运而生。(https://www.daowen.com)
酌分遗产制度不以近亲属关系的存在为发生前提。从制度价值来看,类似于本法关于丧偶的儿媳或者女婿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之时所获得的第一顺位的继承权。但是从程度上看,要求没有该条款高。从法律效果来看,也是酌情获得适当的遗产。
本条规定的“继承以外”的酌分遗产请求权人,既包括非法定继承人,也包括不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27条继承顺序的规定,在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参加继承。但如果第二顺序继承人中有具备酌分遗产法定条件的,则可以以酌分遗产请求权人的资格酌分遗产。关于酌情分得遗产的法律性质,是一项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遗产分割请求权,属于债权性质。在分割遗产之时,权利人需要积极地提出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