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无人承受遗产的规定。

1985年《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本条在基本延续1985年《继承法》第32条规则的同时,增加了关于无人继承遗产用途的规定,即“用于公益事业”。

无人承受的遗产,是指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受的遗产。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找不到任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情况,法院还可能发布公告寻找继承人,在寻找无果的情况下,则可依据本条规定判决将该财产收归国有。例如,在上海市机械施工公司申请确认财产无主案中,法院在判决书中申明:该遗产未发现合法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应作为无人继承的遗产,收归国家所有。为查清江恒元是否有合法继承人,申请人做了大量的调查寻找工作。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在公告栏贴出公告,又在《法制日报》上刊登了公告。公告满一年后,仍未发现合法继承人,应确认该遗产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依法收归国家所有。 (11) 又如,在苍梧县大坡镇大坡村大坡组诉林某生等遗产归属案 (12) 中,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昌生前未婚,无妻儿、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先于其死亡。自其母黄某英于1993年1月病故后,就过着自食其力的单身汉生活。林某昌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户口被注销,该户成为绝亡户。而主张继承的当事人林某生之父林某贤与林某昌之父林某记是林某华所生的同胞兄弟,林某生与林某昌是同源祖父(林某华)堂兄弟关系,即三代旁系血亲,因此无继承资格,该遗产属于无主遗产,应当收归国有。(https://www.daowen.com)

在具体的遗产归属层面,本条按照被继承人的身份规定了两种不同的遗产归属方式。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死者生前不具备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身份的,归国家所有。无人继承的遗产先清偿遗产债务之后,剩余的部分才能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本条的适用并不排斥《民法典》第1131条酌分遗产制度的适用:“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基于此,实践中发生较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外被继承人的“远亲”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情况,一方面其酌分遗产请求权并不因该遗产变为无主财产而被排斥;但另一方面该酌分遗产人也不能基于“扶养+远亲”的关系而直接获得法定继承人的资格,而仅能在酌分遗产制度的框架下由法院酌定其可以分得的份额。对此,1985年《继承法意见》第57条予以确认:“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