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规定源于原《继承法》第31条。原第31条共有两款,现条文删除了原第31条第2款,保留了第1款的内容。在措辞上,本条将原第31条第1款的“公民”改为“自然人”,将“扶养人”改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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