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与裁判】

【案例事实与裁判】

孙某与刘某2系夫妻关系,二人未生育子女。刘某2、刘某、刘某3系姐妹关系。刘某3系赵某岳母。赵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

2017年5月20日,孙某、刘某2、赵某、刘某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写明:本人孙某与妻子刘某2现已年迈体弱,又因家庭遭受重大不幸变故,后经刘某、赵某二人全力以赴帮扶、安置,才有我夫妻现在的安稳生活。多年来赵某和妹妹刘某精心地照料我夫妻二人的日常生活,细心呵护。此举令我夫妻十分感激。由此,我夫妻愿意将58号房屋(此房屋出售时系刘某垫付全部购房款)变卖后,留存人民币200000元作为我夫妻二人养老备用金,剩余房款平均分配给赵某、刘某二人,各占剩余售房款50%。此协议一式三份长久有效。

2019年3月7日,孙某与赵某、王某签订了《意定监护协议书》,约定由赵某、王某二人作为孙某的监护人。并由北京市公证处出具(2019)京求是内民证字第491号《公证书》。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刘某2、刘某、赵某于2017年5月20日签订的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从双方协议内容上看,此协议为遗赠扶养协议,刘某完成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垫付购房款和上市出售房屋,双方在《协议书》中已确认刘某对孙某和刘某2的精心照料,刘某已将义务履行完毕。(https://www.daowen.com)

对于孙某出具撤销赠与的声明,法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双方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发生法律效力。遗赠扶养协议为双方有偿法律行为,扶养人负责对受扶养人生养死葬,受扶养人也有将自己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故孙某单方作出的撤销遗赠扶养协议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仍应按原协议内容履行。现孙某、刘某2的财产在第三人王某处存放,王某与赵某是夫妻关系,双方有共同向刘某返还该款项的义务。

二审法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被扶养人)与扶养人订立的,以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及财产的遗赠为内容的协议。即由遗赠人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亡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本案中,从各方2017年5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来看,一方面,该《协议书》并未对刘某、赵某应对孙某、刘某2承担生养死葬义务进行约定;另一方面,约定的财产转移时间并非孙某、刘某2死亡之后,而是以房屋出卖作为支付钱款的条件。从上述两个方面来看,该协议不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特点,因此认定该协议性质为赠与合同。

赠与人在赠与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2017年7月7日,在合同约定的房屋尚未出卖、钱款并未转移的情况下,孙某作出声明,应当视为孙某行使了任意撤销权,撤销了其于2017年5月20日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该撤销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值得指出的是,2017年7月7日孙某撤销赠与仅对孙某作出的赠与、财产处分部分发生法律效力,而无法撤销刘某2于2017年5月20日通过协议方式作出的赠与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