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三)文书制作注意事项

1.律师见证应当遵循合法性、客观性和中立性原则进行

当事人委托律师以法律见证书的形式对其法律行为或有关法律事实制作律师见证书,既可以固化证据,又可以在发生纠纷时作为可靠证据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提供。因此,律师见证应当遵循合法性、客观性和中立性原则依法进行,不得歪曲、伪造有关见证事项和见证过程。

2.认真撰写和制作律师见证书

律师见证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人和引言。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或身份证号码、住址等;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其全称、单位住所地,并写明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引言主要交代受托人和受托见证事项说明,受托人是律师事务所的,应写明该所名称和见证律师姓名。(https://www.daowen.com)

(2)见证内容、见证过程和见证结论。对于见证内容,首先应当审查委托人为见证所提供的有关材料,如对当事人资格证明材料的审查作出说明。在上述基础上,见证律师对自己亲临见证现场所目睹的当事人从事的法律行为和所审查的材料,明确作出其是否符合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标准的见证结论。

(3)参加见证活动的委托人签名,见证律师签名并加盖所在的事务所印章;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