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规定源于原《继承法》第22条,第22条有四款规定,其规则分别被本条的四款规定所涵盖。在措辞上,本条将原第22条第1款的“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将第22条第2款的“胁迫、欺骗”改为“欺诈、胁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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