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王某1的父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王某1有权代位继承父亲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而陈某花在本案中,以丧偶儿媳身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王某1代陈某花签字的行为,并非其本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因此,王某1有权作为代位继承人参与遗产继承。此外,如本案事实部分所述,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确认,法定继承人有王某2、王某7、陈某花,而将王某1排除在外。若将丧偶儿媳与代位继承人同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则与按支继承的理念不相符,也与一些情况下人们的观念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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