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对照适用】

该条规定源于原《继承法》第33条,第33条有两款规定,其规则分别被本条文的两款规范所涵盖。在内容上,本条文第1款的表述顺序有一定调整,使其逻辑性更强,但无实质改变;将“他的遗产”改为“继承人以所得遗产”,用词更加规范。本条文第2款将“偿还责任”改为“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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