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与裁判】

【案例事实与裁判】

韩某礼与徐某美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四个子女,大儿子韩某3,长女韩某1、次女韩某芹、小女韩某2。韩某礼因病于1998年12月20日死亡,徐某美于2020年2月13日因病死亡。次女韩某芹于2007年4月18日因病死亡,韩某芹的丈夫系殷某2,其与韩某芹生育一子殷某1。韩某4系韩某3的儿子。韩某礼与徐某美生前出资建设位于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大夼村某号房屋一处。2018年3月6日,徐某美委托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某、逄某鹏到韩某3家为其代书遗嘱,并见证遗嘱形成的过程。徐某美所立遗嘱主要内容为:我与丈夫韩某礼在青岛市黄岛区建造房屋一处……属于我和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我丈夫韩某礼于1998年12月20日去世,二女儿韩某芹于2007年4月18日去世。在我去世之后,我在上述房屋及占用宅基地中的所有份额(包括我应继承我丈夫韩某礼,二女儿韩某芹的遗产份额),由我孙子韩某4全部继承,属于他的个人财产。

韩某1、韩某2、殷某1认为遗嘱无效,其认为徐某美患有脑部疾病多年,意识时而清楚,时而不清楚,有时还会不认识自己的子女,被上诉人韩某4提供的该段录像不能证明2018年立遗嘱时徐某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徐某美生前所立遗嘱是否有效。韩某4提供的律师见证书、打印件书面遗嘱,徐某美立遗嘱时拍摄的影像记录,可以证实徐某美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立的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所处分的财产是有处分权的部分,所立遗嘱的内容合法。故,该遗嘱为有效遗嘱。(https://www.daowen.com)

二审法院认为,韩某1、韩某2、殷某1虽主张徐某美2018年立遗嘱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系受韩某4控制、胁迫,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