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遗产管理人法定职责的规定。其中第1项至第5项规定了遗产管理人通常的基本职责,第6项作为兜底性规定,为容纳实践中出现的特殊情形预留了解释的空间。

遗产管理人有责任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必要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包括下列事项。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清理遗产,是指查明遗产的名称、种类、数量、所处地点、市场价值、所处状态等有关情况。在查明了遗产状况之后,遗产管理人应当制作遗产清单,确认遗产范围,并且将遗产清单向继承人进行告知和披露。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在查清遗产状态之后,遗产管理人应当向继承人如实、全面地报告遗产状况。继承人有权就遗产状况向遗产管理人进行询问,遗产管理人对于其已知的信息,应当予以披露,对于其未知但为履行职责而应当知晓的信息,遗产管理人应当主动获取之后进行披露。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遗产管理人应当妥善管理遗产,当遗产存在毁损、灭失的危险时,遗产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遗产毁损、灭失。(https://www.daowen.com)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遗产管理人应当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对于届期债权,遗产管理人应当且有权予以实现;对于届期债务,遗产管理人应当且有权从遗产价值中予以偿还。对于被他人非法占有的遗产,遗产管理人有权予以取回。在存在遗赠扶养协议时,依据《民法典》第1123条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遗赠以及法定继承,遗产管理人应当对遗赠扶养协议优先办理。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遗产管理人应当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在存在遗嘱的情况下,遗产管理人应当审查遗嘱的合法性、有效性。具备《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情形的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遗嘱、不具备《民法典》第1134条至第1139条规定的形式要件的遗嘱都属于无效遗嘱,在此之外,违反《民法典》第1141条必留份规定的遗嘱,其与必留份相抵触的部分无效。在存在多份内容冲突的遗嘱时,还须依据第1142条的规则确定最终发生效力的遗嘱。在不存在遗嘱的情况下,则应当依据法定继承规则分割遗产。对于无主遗产,则应当按照《民法典》第1160条的规定处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还包括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依据本条规定,在第1项至第5项列举的行为之外,如果某一行为对于管理遗产而言是必要的,那么遗产管理人亦应当且有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