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照适用】
对比可以发现,民法典继承编与原《继承法》在“代位继承”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为,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可适用代位继承的规定。这一规定间接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有助于尽量防止遗产成为无人继承的遗产。但根据本条第2款,仅兄弟姐妹的子女有权代位继承,并非不受代数的限制。这一限定可以反映重视亲情和生活上的扶助关系的立法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在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中,只出现了祖父母与外祖父母,但没有与其对应的孙子女与外孙子女,主要的原因是,后者通过代位继承本质上获得了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再需要通过第二顺位的法律地位。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孙子女与外孙子女及兄弟姊妹的子女,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只是规定在代位继承之情形而已。
本条留下的一个疑问是: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其直系卑血亲能否代位继承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各国民法典态度不一。这个问题涉及代位继承的性质的界定,究竟应采取代位权说还是固有权说。前者主张,代位继承仅是代位继承人代替继承人之位而发生的继承。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代位继承人因无位可代,故不发生代位继承。后者主张,代位继承权是代位继承人的固有权利,不受继承人是否享有继承权的影响。因此,即使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仍能发生代位继承。有学者认为,固有权说更为可取。既然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也应当充分保障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在子女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无力赡养被继承人时,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如果因其父母丧失继承权而无法继承祖父母遗产,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将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大概率为兄弟姐妹或其子女代位继承,通常情况下这与被继承人的意志相背离。另外,本条也没有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以及晚辈直系血亲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如果采取固有权说,举重以明轻,在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应当肯定其直系晚辈血亲的代位继承权。葡萄牙、意大利、智利民法典对此情况下的代位继承予以肯定。对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晚辈血亲,还有学者建议将其列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以充分保障直系晚辈血亲的继承权,防止继承权向旁人流转。(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