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7日
【要义精解】
本条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发生继承时的分割析产规定。因为遗产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并非由夫妻一方单独所有,所以当夫妻一方死亡时,应当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属于死亡的夫妻一方的份额,就该部分财产发生继承。
判断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需要借助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婚姻家庭编先是以第1062条第1款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继而又以第1063条明示列举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典型情况:“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继承开始后,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出一半,这一半属于尚生存的夫妻一方的财产,而非遗产,因而不发生继承。在法定继承的情形下,配偶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还可以基于法定继承的规则参与夫妻共同财产析产后被纳入遗产中的那部分遗产的继承。如果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再就遗产部分进行继承。(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