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与裁判】
2017年2月25日在常某1住处,在见证人李某、张某的见证下,常某4立下“代书遗嘱”,在遗嘱中载明: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某号院内北房四间的东数第一间、第二间、第三间以及我应继承老伴陈某的部分,待我百年后,由女儿常某1继承。并留有视频,视频中没有显示立遗嘱人常某4口述遗嘱内容的情节,也没有显示代书人代书遗嘱的内容情节,只是显示了立遗嘱人常某4在哭泣中念读事先打印好的遗嘱内容及遗嘱见证人李某、张某和遗嘱继承人常某1在遗嘱上签字的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在订立代书遗嘱的过程中,立遗嘱人的口述、代书人代为书写的行为以及见证人的见证行为是同时或基本上同时发生的。就立遗嘱人来说,应将全部内容清晰、准确地表述出来;就代书人来说,其应将其所听到的内容如实地记录下来;就见证人来说,其应认真地听取立遗嘱人所表达的意愿,并认真监督代书人是否履行了代书职责,同时附有核对代书人所书写的遗嘱内容是否与立遗嘱人所表达的意愿相一致的职责。在空间的同步性上,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这三类人要同时在同一个场合参与订立遗嘱的行为。代书人或立遗嘱人不得在遗嘱订立完毕后,另行找其他见证人签名表示见证。如果存在这种情况,代书遗嘱即为无效遗嘱。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以及立遗嘱人处分财产意思表示的准确性,在订立代书遗嘱时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为书写,并由立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在遗嘱书写完毕后,应将遗嘱的内容向立遗嘱人进行宣读或将代书的遗嘱交由立遗嘱人进行审核。以此确保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能够被完整、准确地记录下来。本案中,从常某1提交的视频证据来看,无法确定两个见证人中的哪一位为遗嘱代书人,仅能确认两个见证人见证了立遗嘱人对遗嘱内容进行宣读的情况,在形式要件上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要求,因此,该份遗嘱不是一种有效的代书遗嘱。
打印遗嘱是指先用电脑将遗嘱内容书写完整,然后用打印机将书写好的遗嘱打印出来的遗嘱。为保证打印遗嘱的内容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至于被他人伪造、篡改,在订立打印遗嘱时,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也同样适用于满足订立代书遗嘱的时空一致性要求,即见证人应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见证遗嘱的全套制作程序。打印遗嘱是通过两个步骤形成的,一是在电脑上书写遗嘱;二是在打印机上将遗嘱打印出来。因此,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也就是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这两个步骤,即在电脑上书写遗嘱时其应在场,全程见证遗嘱人在电脑上书写遗嘱;在打印遗嘱时其也应在场,全程见证电脑中的遗嘱被打印机打印出来。在遗嘱打印出来后,见证人还可以帮助检查打印出来的遗嘱内容与电脑上所书写的遗嘱内容是否一致。本案中,常某1提交的视频无法反映见证人参与见证在电脑上书写遗嘱的情况,也无法反映见证人见证打印机将遗嘱打印出来的情况,仅能够反映见证人见证了立遗嘱人宣读遗嘱内容的情况,即没有见证遗嘱的全套制作程序。因此,该份遗嘱在形式要件上不符合打印遗嘱的要求,不是一种有效的打印遗嘱。(https://www.daowen.com)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从遗嘱形式上看,立遗嘱人常某4,两名见证人李某、张某均在打印遗嘱上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其次,根据当日录像显示,常某4宣读了遗嘱内容,在录像中常某4精神状态良好、言语表达准确、宣读内容明确表达了其将遗产指定由常某1一人继承的意思,宣读后常某4与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字确认。上述事实说明常某4对已打印遗嘱内容完全理解并确认,见证人亦见证了上述过程。虽常某4宣读中偶见哭泣,结合常某4曾起诉常某2与常某3支付赡养费以及遗嘱中所提“两个儿子对我不闻不问”等内容,常某1主张常某4哭泣是基于两个儿子对其不赡养而出现情绪激动的解释,具有一定合理性。常某2主张两位见证人与常某1存在利害关系,以及遗嘱是常某4受胁迫所立,但对此并未举证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故常某4所立打印遗嘱应认定有效,一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