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7日
【要义精解】
本条规定的是遗产处理的重要原则之一,即所谓的“物尽其用原则”。
1985年《继承法》第29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这一规定被该条完全承袭下来。在此之外,原《继承法意见》第58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https://www.daowen.com)
例如,在杨某康等诉方某兰继承案 (2) 中,法院就曾在判决书中指出:在本案中,由于杨某禄无配偶、子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杨某禄的份额由其兄、姐继承,所以本案的遗产应按五份进行分割。因为该房屋现由方某兰使用着,且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而原告杨某康等人又各有居所,所以该房屋应归方某兰所有,并由方某兰补偿四原告各1000元的房屋折价款。但因杨某英无法联系,其份额由方某兰暂时保管,待杨某英出现后由方某兰给付杨某英。这便是基于原《继承法》第29条的规定,参考个案中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与实际需要,让遗产充分发挥效用的方案。又如,在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等继承纠纷案 (3) 中,一审法院便援引原《继承法》第29条指出:本案中,王某2、王某、李某1、李某2、王某1均主张案涉房屋所有权,结合庭审调查,案涉房屋由王某1居住使用至今已十余年,且已登记在王某1名下。因案涉房屋属于不宜分割的遗产,且为不损害房屋效用,案涉房屋应归王某1所有,由王某1给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