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要义精解】

本条规定的是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规则。

该条文在整体上体现了“平均主义”的遗产分配原则,以份额均等为通常情形,但在特定情形下也会多分或少分遗产,体现了继承法矜老恤幼和鼓励多履行赡养义务的功能。

本条第1款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按照人数平均分配遗产。这是“平均主义”的主要体现。结合以下几款内容,我们认为,若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及对被继承人所尽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他们可以平均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是因为法律认为作为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或感情亲疏一般是相似的,同一顺序继承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有些国家与此不同,其民法典规定不同的继承人可能依据不同的情况享有不同的继承份额。

本条的第2款、第3款与第4款,则是对“平均主义”原则的例外性规定。

依据第2款之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这是“特殊照顾原则”的体现,也体现了继承法矜老恤幼的功能。在继承人没有独立生活来源或其他经济收入,或者继承人尚未成年、年迈或因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其取得遗产的份额可以多于其他继承人。从表述来看,立法用了 “应当予以照顾”的表述,结合上下文,应当理解为 “应当予以多分遗产”。至于多分的程度,则应当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自由裁量。(https://www.daowen.com)

本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实际上是对生前多照顾被继承人的鼓励。由于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不易证明,因此,立法也认可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得遗产。“可以多分”意味着是否多分、具体多分多少,都由法官自由裁量来确定。

与上述第3款相对应,本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原《继承法意见》第33条规定:“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有学者建议将此条纳入继承编,这是因为被继承人本身不需要他人供养,而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形也没有造成社会负担,产生负面的道德影响,不应因此受到法律的惩罚。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要求被继承人“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若未明确表示且继承人未扶养的,实践中仍然会被认定为“不尽扶养义务”。

均等的规则是一种缺省规则。因此,本条第5款明确了法定继承人之间可以通过遗产分割协议等方式,具体分割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