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与裁判】
2026年02月27日
【案例事实与裁判】
申请人梁甲称,梁乙与梁甲系堂兄妹关系,梁乙于2013年3月5日左右死亡,梁乙无配偶、子女,其父母均死亡在先,梁乙无法定继承人,也未留有遗嘱。梁乙生前虽有最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但卫生状况极差,申请人十多年来大概每周去梁乙住处一次,主要帮其打扫卫生,料理日常生活,梁乙曾多次因病住院,均由申请人梁甲进行照顾。梁乙的丧葬事宜及最后的房租等费用亦均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多年来从生活上、精神上对梁乙照顾较多。申请人请求判决:梁乙的遗产银行存款为无主财产,归申请人所有。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所有时,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本案中,梁乙无继承人,亦未留有遗嘱,故其名下遗留的银行存款应认定为无主财产。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可见,申请人梁甲在梁乙生前曾长期给予照顾,故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适当分给遗产。对于分得遗产的比例,本院分析如下:首先,梁甲十多年来定期看望、照顾梁乙日常生活,在梁乙生病住院时亦由其进行照顾,梁甲的上述行为时间跨度较长,实属不易,应予褒扬,符合法律规定的扶养较多情节,梁甲有权要求分得适当的遗产;其次,在梁甲长期照顾梁乙的过程中,除其支出的丧葬费及垫付的租金等直接支出费用外,其十多年来为照顾梁乙所花费的时间、精力亦应作为重要的因素在处理遗产时予以考虑;最后,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梁乙自身虽生活自理能力较差,但其多数时间仍自己单独生活,基本的日常生活费用支出亦由其自行承担,故上述因素同样应加以考量。综合以上论述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本院酌情确认由梁甲分得梁乙遗留存款中的45万元,较为适当,除此之外的剩余部分,应作为无主财产处理,并收归国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