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实与裁判】
关于顾某和余某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同时死亡的情况下,如何推定死亡先后顺序的问题。本院认为,应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理由如下:(1)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顾某、余某在同一事故中当场死亡。余某宾主张以尸体检验鉴定书、理赔领款通知书、顾某和余某的座位分布,以及事故发生的过程来推定顾某死亡在先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2)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确定的是保险金的归属问题,应当适用《保险法》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与继承是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在两份保险合同所建立起的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范围内,可以对同一事件的有关事实作出不同的推定。即便国寿江苏分公司已在被保险人为余某、受益人为顾某的保险合同中作出了顾某死亡在先的推定,在本案中又作出余某先死亡之推定,仍然符合法律规定和保险法原理。本案中,被保险人顾某与受益人余某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应当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推定受益人余某先死亡。(3)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上看,《保险法》属于特别法,应当予以优先适用。根据《继承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该规定解决的是相关主体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其前提是被继承的遗产已经确定,不存在遗产归属的争议。但在本案中,被保险人顾某与受益人余某在一起事故中同时死亡,保险金应当成为谁的遗产尚且存在争议,不存在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前提条件。同时,《继承法》司法解释只是规定了在继承过程中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情况下,遗产处理的一般原则。而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其中两人还存在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这一特殊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保险法》则作出了推定受益人先死亡的特殊规定。因此,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上述《保险法》的规定应当予以适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