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义精解】
2026年02月27日
【要义精解】
本条是关于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不当,给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情况下责任承担的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遗产管理人仅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造成的损害负责,这意味着遗产管理人因一般过失或轻过失给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据本条主张免除责任。
遗产管理涉及的问题范围广泛,需要处理的遗产也存在各种不同的性质与样态,特别是在无偿的遗产管理的情形下,如果因为遗产管理人的一般过失与轻过失便对其施以赔偿责任,可能会对遗产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提出过高的要求,也会使得非专业的遗产管理人(例如没有专业能力的继承人)因担心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愿担任遗产管理人。将赔偿责任限制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令遗产管理人仅承担所有人处于相同位置都必须承担的注意义务,增强了该制度的可行性。(https://www.daowen.com)
但是,在有偿的遗产管理的情形下,如果遗产管理人对自身的专业能力作出了特殊的保证,使被继承人或继承人信赖其管理能力而指定其为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事务约定了合理对价,那么此时基于此种特殊的信赖,遗产管理人可能例外地对自身的一般过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