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格斯普鲁士出版法批判(摘录)

恩格斯普鲁士出版法批判(摘录)[1]

对出版物来说意义最重大的倒是另外一条,即关于非法议论国家法律的那一条。法律就这个问题所下的定义是(刑法第一五一条):

“凡蛮横、无礼地指责或嘲弄国家法律和政府命令而激起不满情绪者,应处以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的徒刑或要塞监禁。”

……

最后,“煽起不满和愤怒!”——一切反对派的目的正在于此。当我谴责某项立法规定时,我的意图自然是要以此煽起不满,不仅要在人民中间,甚至还要尽可能在政府內部煽起不满。怎么能够做到旣要谴贵某一事物,而又措辞温和,不想使别人相信被谴责的事物是不完善的,也就是说,不想以此煽起别人的不满呢?我怎么能够又谴责又夸奖,我怎么能够同时旣认为某一事物好又认为它坏呢?这根本办不到。我也是个很正直的人,愿意坦率地声明:我的意图就是要以本文引起人们对普鲁士刑法第一五一条的不满和愤怒,而且我始终坚信,我对这一节的谴责,幷不象这一节所说的那样,是“蛮横、无礼地”,而是象书报检查令11听说的那样,“有礼貌地和善意地”。书报检查令毕竟承认了这种引起不满的权利是合法的,而且,値得普鲁士人民引以自豪的是,从那时起为了喚起人们的不满和愤怒,凡能做到的都做了。因此,第一五一条的这一部分实际上已被取消,对“无礼地谴责”的惩处已经大大限制了。这就足以证明,第一五一条是五花八门的立法规定和警察一书报检查规定的混合物和大杂烩。

写于1842年6月

载于1842年7月14日《莱茵报》附刋

选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1卷324、330页

[1]1842年4月,德国民主主义者约·雅科比因他写的一本批评普鲁士专制制度的小册子而被判刑。发表在《莱茵报》上的恩格斯的这篇文章,通过批判普鲁士刑法中关于出版的条文,为他进行了辯护。1842年3-12月,恩格斯是《莱茵报》的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