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法庭对《新莱茵报》的审讯(摘录)
昨天《新莱茵报》发表了一篇关于哥特沙克医师和安內克先生被捕事件的文章(文章注明“科伦7月4日”);刚才我们收到了一个反驳那篇文章的声明。
“据报载,似乎安內克夫人申訴说,在逮捕她的丈夫时沒有一个负责人员到场,而我给她的回答是:
我沒有下令对被捕者要粗野。
我现在声明,这样的报道是不眞实的。
事实上,我只声明:要是宪兵有举止不当的地方,那我表示遗憾。
其次,据报载,似乎我曾经这样说:
‘派宪兵进行逮捕是根据司法机关的决定。’
我现在声明,这样的报道也是不眞实的。
我只指出,逮捕是根据预审推事先生的逮捕令进行的。
依照法律逮捕令应由司法执行官或军事当局的代表执行。任何地方都沒有规定要有法警的官员到场。
这篇文章对最高检察官茨魏费尔和执行逮捕的宪兵进行的诬蔑性的攻击和侮辱,将会在法庭审讯本案时得到应有的评判。
国家检察官黑克尔
1848年7月5日于科伦”
我们敬爱的读者根据上面的引证就会相信:《新莱茵报》增加了一位新的、前途很有希望的撰稿人——检察官。
我们只是在一个法律问题上犯了错误。在逮捕人的时候,应该到场的不是“法警的官员”,而是当局的代表。法典对人身不受侵犯表现了多么动人的关怀!
然而宪兵先生沒有出示逮捕令这一点,毕竟还是非法的。我们后来得知,他们还在黑克尔先生及其随从到来以前就动手检查文件,这种行为也是非法的。但是尤其非法的,是使黑克尔先生表示遗憾的、对被捕者的粗野态度。使我们惊奇的是,法庭要审讯的不是宪兵先生们,而是揭露宪兵先生们的无礼举动的报纸。
要说侮辱,也许只侮辱了一位宪兵先生;报道中说这位先生一早起来就喝得有几分醉意,有点“搖搖晃晃”。但是,如果审讯证实——我们毫不怀疑这一点——当局的代表先生们确曾对被捕者态度粗野,那末,在我们看来,我们当时只是以极其关怀的心情和报刊应有的公正态度,幷且也是为了我们所责难的先生们自己的利益,指出了唯一“可以减轻过失的情节”;可是检察官现在却把这种为博爱精神所驱使而指出唯一可以减轻过失的情节的做法说成是“侮辱”!
最后,我们来谈谈对最高检察官茨魏费尔先生的侮辱或者诬蔑!
我们只登载了一条消息,幷且如我们自己所指出的,这条消息是以我们从可靠方面得到的传闻为根据的。但是要知道,报刊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严密地监督人民代表先生们的活动。我们同时指出,茨魏费尔先生在议会里的活动使我们有理由认为,过去说他敌视人民可能是有根据的。难道有人想剝夺报刊评论人民代表的议会活动的权利吗?那末,又何必要报刊呢?
黑克尔先生在这个反驳中责备我们,说我们加在他身上的各种意见都是谎言。我们现在就可以提出材料来对这个修正案加以修正,但是谁能保证,在这场力量不均的斗爭中,别人不再引用刑法典第222条或367条来报复我们呢?
黑克尔先生的反驳是以这样的话结束的:
“该文(发文日期是科伦7月4日)[1]对最高检察官茨魏费尔先生和执行逮捕的宪兵的诬蔑性的攻击和侮辱,将在法庭审讯该案时得到应有的评判。”
应有的评判!难道在康普茨任大臣时期黑红黃色曾在“法庭审讯”中得到了应有的“评判”吗?57
我们来查阅一下刑法典。看一看第367条:
“凡在公共场所,或在合法的正式的文件中,或在已刋印或未刋印的文章中(只要这些文章已经张贴、出售或分发)指责某人做过会受到刑法或违警法的追究,或至少也会引起公民对他的轻视或憎恨的事情,即使这些事情属实,提出这个指责的人也算犯了诬蔑罪。”
第370条“如果控告所根据的事实按照法定手续查明是确实的,那末原告就不应受任何惩罚。只有根据法庭的判决或其他合法的文件提出来的东西,才算是合法的证据。”
为了说明这一条,我们再引证一下第368条:
“据此,原告要求给予机会提出证据为自己辯护的请求将不予考虑;原告也不得借口文件或事实都是众所周知的,借口引起控告的指责幷不是第一次提出,或者是他从外国报纸和其他刊物上抄来的等等为自己开脱”[2]。
帝国时代及其整个精细的专制制度都在这些条文中反映出来了。
根据一般人的理智,说一个人遭到诬蔑,就是指他受到别人莫须有的指责;但是根据刑法典的特殊的理智,说一个人遭到诬蔑,是指别人指出了他确实犯过的而且能够加以证明的错误,不过在证明时用的不是唯一被承认的方法,即法庭的判决或正式的文件。法庭的判决和正式的文件眞有奇异的力量!只有法庭确定的事实,只有正式用文件证明了的事实才算眞正实在的事实。过去曾经有过如此粗暴地诬蔑一般人的理智的法典吗?官僚机构曾经在自己和公众之间建立过一座象中国的万里长城那样的长城吗?在这一条文的保护下,官员们和代表们也和立宪君主一样不可侵犯了。这些先生可以随心所欲地干那些“引起公民对他们轻视和憎恨”的事情,但是你要想不被剝夺公民权、不被监禁和罚款,就决不能谈论、记述和发表这些事情。受第367、368和370条束缚的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万岁!别人把你非法地监禁在獄中。报刊揭露了这种不法行为。结果:在“法庭审讯”“诬蔑”那位有不法行为的可敬的官员的案件时,这次揭露便得到应有的“评判”,——竟有这样的奇迹:今天才发生的不法行为,昨天法庭已作了判决。
……
根据刑法典这几条的规定,把关于要取消“3月19日革命的成果,取消俱乐部,取消出版自由”58的传闻叫做诬蔑,眞是荒唐!似乎用刑法典第367、368和370条来对付政治演说和著作幷不是实际上最后地取消3月19日革命的成果,取消俱乐部和出版自由!沒有言论自由,俱乐部成了什么东西呢?有了刑法典第367、368和370条,言论自由又成了什么呢?沒有俱乐部和言论自由,3月19日革命的成果又成了什么呢?难道压制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实际上不就是最令人信服地证明了,只有诬蔑者才能空谈做这种事情的意图吗?……
……
至于说这里能找到应有的评判,这只能是三月革命的成果,是反革命势力已达到的发展程度,是官僚机构动用旧法律武库中残存的武器来反对新的政治生活的极恶劣的行径。把关于诬蔑的条文用来对付对人民代表的攻击——眞是个巧妙的方法,它可以使这些先生免受抨击,使报刊不经过陪审法庭的审讯!
我们现在从控告诬蔑转来谈谈控告侮辱。我们看一看第222条,这一条说:
“如果行政机关或法院部门的一个或几个负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或由于执行职务而遭到任何言语上的侮辱,使他们的名誉或良好品德受到损失,侮辱他们的人应判处一个月到两年的徒刑。”
在《新莱茵报》发表被指控的文章时,茨魏费尔先生是在柏林执行人民代表的职务,而决不是在科伦执行法院负责人的职务。因为他沒有执行任何本职职务,所以事实上他不可能在执行职务时或因执行这些职务而受到侮辱。而宪兵先生们的名誉和良好品德只有在它们受到言语上的侮辱时才能得到这一条的保护。我们是写,而不是说,文字上幷不是言语上。那末,还有什么可说的呢?敎训在于议论最小的宪兵比议论最大的公爵更要小心,特别是不敢触犯检察机关的极易发怒的先生们。
写于1848年7月6、10日
载于1843年7月7、11日《新莱茵报》
选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202—203、230—234页
[1]括弧里的话是马克思的。——编者注
[2]引文中的着重号是马克思加的。——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