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摘录)

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摘录)[1]

“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自然的和不可剝夺的人权。”(1791年《人权宣言》第二条)“政府的设立是为了使人能够行使自然的和不可剿夺的权利。”(1793年《人权宣言》第一条)

可见,政治生活就在自己朝气蓬勃的时候,幷且由于事件所迫而使这种朝气发展到顶峰的时候,它也宣布自己只是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的目的是市民社会生活。固然,这个政治生活的革命实践和它的理论还处于最尖锐的矛盾状态。例如,一方面,安全被宣布为人权,一方面又公开承认破坏通信秘密是理所当然的。一方面“无限制的出版自由”(1793年宪法第一二二条)作为人权和个人自由的后果而得到保证,一方面出版自由又被完全取缔,因为“出版自由一旦危及公共自由,就应取缔”(小罗伯斯比尔语,见毕舍和卢-拉维涅《法国革命议会史》第二十八卷第159页)。换句话说,自由这一人权一旦和政治生活发生冲突,就不再是权利,而在理论上,政治生活只是人权、个人权利的保证,因此,它一旦和自己的目的即这些人权发生矛盾,就必须被抛弃。但是实践只是例外,理论才是通则。即使认为革命实践在当时的条件下是正确的,但下面这个谜毕竟还是不能解决:为什么致力政治解放的人本末倒置,把目的当成手段,把手段当成目的?用这些人的错觉来解释这一点,不过是把这个谜保留起来,虽然这已经是心理上的、理论上的谜。

这个谜是很容易解决的。

政治解放同时也是人民所排斥的那种国家制度即专制权力所依靠的旧社会的解体。政治革命是市民社会的革命。旧社会的性质是什么呢?一句话:封建主义。……

……

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幷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做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

写于1843年10月中至12月中

载于1844年《德法年鉴》第1、2期合刋

选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440—441、443页

[1]马克思在《德法年鉴》上发表了两篇文章,这是其中一篇的第一部分的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