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评内阁训令的指控(摘录)
“该报〈莱茵的一家报纸[2]〉自问世以来一贯坚持一种应受谴责的方针”等等。训令说:“该报明显地企图攻击国家制度的基础本身,发挥旨在动搖君主制原则的理论,恶意煽动舆论怀疑政府的所作所为,挑拨各等级的人互相对立,挑起对现存法定秩序的不满,鼓励对友好国家采取极端敌对的态度。议论臆想出来的行政当局的缺点,——姑且不说这些议论大多是捕风捉影、毫无根据和不了解情况的,——不是用严肃的、心平气和的、庄重的口气,而是对国家及其政体和机关进行恶毒攻击。”
当然,一种方针不会仅仅因为政府宣布它应受谴责就应受谴责。连哥白尼的宇宙体系不仅被当时的最高权威宣布为应受谴责,而且实际上也被他们判了罪。其次,到处都有这么一个规矩:原告应当提出证据。最后,《莱茵报》被控怀有犯下那些强加给它的罪行的“明显企图”。但是,一个企图,能辨识出,尤其是明显的,那只有当它已在事实上表现出来的时候。
然而,我们姑且假定內阁训令的各项指摘都是有根据的(不过,我们对此坚决不承认),那么,这些指摘在它们现在这种含糊不淸、可作多种解释的措词下,却可以用来(同样不能用来)作为查封任何一家报纸的理由,就象查封《莱茵报》一样。
首先据说,《莱茵报》怀有“攻击国家制度的基础本身”的“明显企图”。但是,众所周知,对普鲁士国家制度及其基础的看法,显然存在着重大的分歧。有的人否认这个基础有其制度,有的人则否认这个制度有其基础。
施泰因、哈登堡、雪恩特一种观点,罗霍夫、阿尔宁、艾希霍恩则持另一种观点。黑格尔当时认为,他在他的法哲学中已奠定了普鲁士国家制度的基础,而且政府和德国公众也都这样认为。政府还以官方传布他的著作这个方式来证明这一点,而公众则谴责他充当普鲁士的御用哲学家,这可以在旧莱比锡百科辞典32中读到。黑格尔当时所想的正是施塔尔今日所想的。黑格尔于1831年根据政府的一项特别命令讲授过法哲学课。
1830年,《国家报》[3]宣称普鲁士是一个设有共和机构的君主国。现在,它宣称普鲁士是一个设有基督敎机构的君主国。
旣然对普鲁士国家制度及其基础的看法存在如此重大分歧,那么《莱茵报》也有自己的观点是很自然的。当然,这个观点可能背离政府现时的观点。但是,这个观点却能够从普鲁士历史、从现代国家生活的许多因素和高级权威得到有利的印证。
因此,《莱茵报》不仅沒有企图攻击普鲁士国家制度的基础本身,恰恰相反,它确信,它攻击的只是偏离这个基础的动向。
《科尼斯堡总汇报》上有一篇官方文章,就查封《莱茵报》一事把普鲁士说成是一个自由主权的国家。33这是一个在普鲁士法中沒有碰到过的、可以作各种解释的定义。
“自由主权”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说自由纯粹是国王的个人的思想方式,因而,也就是他的个人特性;另一种是说自由是主权的精神,因而已经或者至少是应当通过自由的机构和法律获得实现。在前一种情况下,我们碰到的是开明的专制,它把君主个人同作为无生气的、不自由的实体的国家整体相对立。在后一种情况下,则不是把君主限制在他个人的狭窄的框框里,而是把整个国家看作他的躯体,于是,各种机构是他生存和活动的器官,而法律是他用来观察事物的眼睛——这就是《莱茵报》的观点。
其次,训令说《莱茵报》企图“发挥旨在动搖君主制原则的理论”。
这里再次产生了一个问题:如何理解“君主制原则”?例如,《莱茵报》断言,等级差别的统治、片面的官僚制度、书报检查等等是同君主制原则抵触的,而且它不断努力证明它的论断——这些论断幷非心血来潮的思想。但是,总的说来,《莱茵报》从来沒有偏爱某一特殊的政体。它所关心的是一个合乎道德和理性的社会制度;它认为对于此类社会制度的要求应该而且可以在任何国家形式下实现。因此,它不是把君主制原则看作一个特殊的原则,而是把君主制看作一般国家原则的实现。如果这是错误的话,那么,错误不在于估计不足,而在于估计过头。
其次,《莱茵报》从来沒有企图恶意煽动舆论怀疑政府的所作所为。相反地,它总是出于善良的意愿,试图对政府本身的那些违反人民精神的措施提出怀疑,其次,它从来沒有抽象地把政府同人民对立起来,而是相反地,把国家的缺点看成旣是政府的,也是人民的缺点。
至于说到《莱茵报》有无根据、是否了解情况以及口气如何的问题,那么,至少在德国,沒有一家报纸表明更有根据和更了解情况。至于它的口气,如果同奴颜婢膝的(保守的)[4]报纸的嚎叫相比,它是眞正严肃的、心平气和的和庄重的。在这方面,责备《莱茵报》不通俗化、过分讲究科学的形式倒不是沒有根据的,而这同內阁的指摘正好相反。
《莱茵报》也沒有企图挑拨各等级的人互相对立,相反,它倒是试图喚起各个等级去反对自身的利己主义和自身的局限性;它处处都把国家公民的理智同等级的无知,把人类的爱同等级的仇恨对立起来。如果说它在这方面也犯了什么罪,那么,这是莱茵省的法律和风俗准许犯的罪。
对于企图“挑起对现存法定秩序的不满”的指摘,在这样一种含糊不淸的措词下,甚至算不上一种指摘。
政府也企图挑起对现存法定秩序的不满,例如,对旧普鲁士婚姻法的不满。法律的每一项改革和修订,每一个进步都是建立在这类不满上面。
因为合法的发展不可能沒有法律的发展,因为法律的发展不可能沒有对法律的批评,因为对法律的任何批评都会在公民的脑子里,因而也在他的內心,引起与现存法律的不协调,又因为这种不协调给人的感觉是不满,所以,如果报刊无权喚起人们对现存法定秩序的不满,它就不可能忠诚地参与国家的发展。
指摘《莱茵报》对忠顺的机关报刊进行卑劣的冷嘲热讽——这个指摘显然是针对报纸上的论战,——这根本不能作为查封报纸的理由。《莱茵报》备受各方告密之苦,它受到污蔑和攻击。它的责任是自卫。更何况幷不存在任何官方报刊。
《莱茵报》幷沒有侮辱外国34,它只是谴责外国对德国的侮辱。在这方面,它只遵循民族政策。至于谈到德意志联邦国家,那么,《莱茵报》在这个问题上只不过反映了这些邦的大多数人民代表的观点罢了。
最后,在对待宗敎方面,《莱茵报》是遵照1819年书报检查法令第二条行事的,即它反对将宗敎眞理狂热地引到政治中去,幷反对由此而引起的槪念混乱。35
写于1843年2月4日和7日之间
选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349—353页
[1]1843年1月19日,普鲁士內阁会议决定从4月1日起查封《莱茵报》。这是马克思为驳斥查封《莱茵报》的种种口实而写的评论的第一部分。为了在不改变报纸方针的前提下力爭取消对报纸的查封,他采用了伊索寓言式的语言。
[2]指《莱茵报》。——编者注
[3]《普鲁士国家总汇报》。——编者注
[4]在手稿中“保守的”一词写在“奴颜婢膝的”一词的上面。——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