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摘录)

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摘录)[1]

人身、出版、言论、结社、集会、敎育和信敎等等的自由(1848年各种自由权的必然总汇),都穿上宪法制服而成为不可侵犯的了。这些自由中的每一种都被宣布为法国公民的绝对权利,然而总是加上一个附带条件,说明它只有在不受“他人的同等权利和公共安全”或“法律”限制时才是无限制的,而这些法律正是要使各种个人自由彼此之间以及同公共安全协调起来。例如:“公民有权成立团体,有权和平地、非武装地集会,有权进行请愿幷且通过报刊或用其他任何方法发表意见。对于这些权利的享受,除受他人的同等权利和公共安全限制外,不受其他限制。”(法国宪法第Ⅱ章第8条)“敎育是自由的。敎育的自由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內幷在国家的最高监督下享用之。”(同上,第9条)“每一公民的住所是不可侵犯的。这种不可侵犯性只有在遵守法定手续的条件下才能被破坏。”(同上,第3条)如此等等。所以,宪法要经常援引未来的构成法;这些构成法应当详细地解释这些附带条件幷且调整这些无限制的自由权利的享用,使它们旣不致互相抵触,也不致同公共安全相抵触。后来,这种构成法由秩序之友制定出来,所有这些自由都加以调整,结果,资产阶级可以不受其他阶级的同等权利的任何妨碍而享受这些自由。至于资产阶级完全禁止“他人”享受这些自由,或是允许“他人”在一定条件下(每一个条件都是警察的陷阱)享受这些自由,那末这都是仅仅为了保证“公共安全”,也就是为了保证资产阶级的安全,宪法就是这样写的。所以,后来两方面都有充分权利援引宪法:一方面是废除了所有这些自由的秩序之友,另一方面是要求恢复所有这些自由的民主党人。宪法的每一节本身都包含有自己的对立面,包含有自己的上院和下院:在一般词句中标榜自由,在附带条件中废除自由。所以,当自由这个名字还备受尊重,而只是对它的眞正实现设下了——当然是根据合法的理由——种种障碍时,不管这种自由在日常的现实中的存在怎样被彻底消灭,它在宪法上的存在仍然是完整无损、不可侵犯的。

写于1851年12月—1852年3月载于1852年《革命》杂志第1期

选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8卷134—135页

[1]马克思的这一著作分为七个部分,分析了1851年12月至1852年3月在法国所发生的事件,第一次提出了关于胜利的无产阶级必须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结论。这里摘录的是其中第二部分评论1848年法国宪法的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