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定义

一般认为,“民法”的概念最早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与万民法相对应。市民法演变为现在的民法,万民法则演变为现在的国际私法。近代私法意义上的“民法”一词出现于明治时代的日本,我国在清末变法时借鉴了“民法”一词,并沿用至今。

我国《民法典》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根据本条规定,我们可以得知民法的定义,即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我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任务,明确地划分了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意义极为重大。首先,这一定义明确了我国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地位。根据《民法典》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统一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实质上就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无论民事主体的种类如何,只要以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身份从事交易,就应当遵循民法的规范,并受民法的调整。其次,这一定义还明确了我国《民法典》的体系。《民法典》的分则部分就是由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具体法律规范组成的。人身关系主要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的调整在分则中体现为人格权编,身份关系的调整体现为婚姻家庭编、继承编;财产关系的调整则体现为物权编、合同编。另外,这一定义也明确了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https://www.daowen.com)

(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项法律制度系统编纂在一起的法律规范。民法典就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规则与制度加以系统编纂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法典化就是体系化,民法典的重要特点首先表现在它是体系化、系统化的产物,满足了形式理性的要求,所以民法典是所有民事法律中最高形式的成文法。我国《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共分为七编,共1260条。《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除《民法典》之外,我国还有两百多部单行法律,其中大量都是民事法律。比较典型的民事法律有《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此外,还有一些法律虽然形式上是管理性质的法律,但其中也包含了大量的民事法律规范,如《产品质量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这些法律也是我国实质意义上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下,一些商事特别法,如《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同样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法律,我国还颁行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其中不少都是民事法律规范,这些也都是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的组成部分。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在法源上更为宽泛,所以也被称为广义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由于《民法典》是私法的基本法,因此,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即《民法典》)可以连接整个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也就是说,在《民法典》的统率下,我国的民事立法将建成一个完整的、具有逻辑性的、协调一致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仅依靠形式意义上的民法调整纷繁复杂的民事关系是不够的,还需要借助大量的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规范调整各种民事关系,但这些规范应当以《民法典》的规范为基础,不得与《民法典》的基本规则和制度相冲突。当然,在这一前提下,如果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的调整有特别规定,原则上应当适用这些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