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与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是民法的制定依据,尤其是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是民事权利的上位法依据。《民法典》在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包含了如下含义。一方面,表明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的规范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障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要维护法制的统一,首先必须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的权威。同时,宪法对于民法的解释、适用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我国,虽然宪法尚不具有可司法性,法官也不能直接援引宪法裁判民事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仍然可以以宪法规范作为价值指导,选择适用民法裁判规则,并对民法规范进行合宪性解释,也可以援引宪法作为论证依据。另一方面,《民法典》规范的价值和效力来源于宪法规定。这就是宪法学者所说的“法源法定”。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相关规则的设计应当立足于宪法文本,遵守宪法的规定。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也表明,《民法典》的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
但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民法与宪法也存在较大的区别。
一是性质不同。宪法本质上是公法,民法属于私法。宪法主要规范国家机关的行为,而民法主要规范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为。宪法规范国家机构的设置、国家机关的权力和义务,其中虽然会有涉及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但并不直接。而民法所规范的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关系,与个人的权利和利益直接相关。(https://www.daowen.com)
二是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不同。宪法主要调整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而民法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并非所有宪法上的权利都可以转化为民事权利,也并非所有的民法问题都涉及宪法,因为宪法基本权利大多是公法上的权利,而《民法典》所保护的权利仅限于私权,不包括公法上的全部权利。
三是义务的性质不同。宪法义务虽然对公民也有约束力,但宪法所设定的许多义务主要是针对国家的,并不直接规范公民的行为,而是要求国家机关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公民的行为规范提供法律依据。基于宪法的保护义务,相应的国家机关有义务依据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在部门法的层面对基本权利提供充分保护。而民法所设定的义务主要是针对民事主体,每个民事主体都负有遵守的义务。基于这一原因,民事主体违反民法义务时并不一定导致其违反宪法义务。
四是涉及的范围不同。宪法的调整范围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并不仅仅局限于民法。一方面,宪法所确定的权利并不仅仅涉及民事领域,很多权利也无法转化为民事权利,只有那些体现了特定主体的私益、具有私法上可救济性的权利,才有必要具体化为民事权利。另一方面,宪法所确认的权利往往需要多个部门法共同予以保障,而不能仅靠民法,还可能需要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