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的民事规范

五、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的民事规范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虽然在效力范围上具有从属性,且在适用范围上具有地域局限性,但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据宪法的授权而制定的法规,同样具有法的效力,其中调整民事关系的内容属于民法的渊源。(https://www.daowen.com)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所谓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法律,结合当地民族自治地区特点所制定的、管理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法规。所谓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自治权范围内,结合民族地区的特点,就某方面具体问题所制定的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4条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可以成为民事裁判的依据,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