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职责及其履行

四、监护人的职责及其履行

(一)监护人监护职责的内容

《民法典》第34条采用的是“监护人的职责”这一表述,因此,在监护关系中,监护人负担的是监护职责,其应当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民法典》第26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34条第1、2、3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依据上述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2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依据该条规定,在法定监护中,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意定监护中,监护人是在被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开始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也需要代理被监护人实施部分民事法律行为。监护制度的首要目的在于弥补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不足,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以被监护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为被监护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

二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制度的重要目的是对被监护人进行照管,因此,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也是监护人监护职责的重要内容。《民法典》第34条第3款中的“法律责任”一般是侵权责任,但在意定监护中,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也可能构成违约。

(二)监护人监护职责的履行

《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监护人在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履行监护职责时,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进行非法干涉。依据《民法典》第35条的规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对被监护人进行保护和照顾,因此,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比较法上普遍采纳了这一原则。所谓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就是说,监护人要根据被监护人的实际情况来行使监护职责,充分地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人身和其他利益。例如,被监护人有财产的,监护人应努力使被监护人的财产保值、增值,而不能浪费;如果被监护人生病的,则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其送医救治;如果被监护人处于受教育阶段的,则监护人应当使被监护人尽量获得好的教育。在判断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是否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时,应当结合监护事项的特点、对被监护人利益的影响、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等多种因素加以判断。(https://www.daowen.com)

2.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制度的目的在于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照顾,其既包括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进行照顾,也包括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照管,这尤其体现在成年人监护中。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一般只是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管理,而不能通过被监护人的财产为自己谋利。依据《民法典》第35条的规定,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形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我国《民法典》秉持人文关怀的理念,从关爱、保护被监护人考虑,要求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尽可能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民法典》在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方面,又区分未成年人监护和成年人监护,分别作出了规定,具体来说,应从两方面考虑。

第一,在未成年人监护中,依据《民法典》第35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在未成年人监护中,未成年人毕竟心智发育不全,判断能力不足,其所作出的判断可能并不是最佳判断,监护人不能完全按照未成年人的意愿行为。

第二,依据《民法典》第35条第3款的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于未成年人,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更强,因而,《民法典》要求监护人必须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所谓最大程度,就是指监护人应当尽可能地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由被监护人作出决定,在作出决定时,监护人只是起到一种保障并协助的作用。例如,城市中许多老人都有自己的房屋,但老年人愿意以房养老,或者愿意将房屋以多少价格出售,或者将房屋长期出租等,这些事务究竟应当如何处置,监护人应当尽可能听取老年人的意愿;如果老年人有能力独立处理这些事务,就应当由其独立决定,监护人主要起到一种保障与协助的作用。在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时,监护人不能决定在房价涨到最高时,就代其出卖房屋。如果被监护人能够独立作出决定,则监护人只是提供意见供被监护人参考,最终还是由被监护人独立作出决定。

例:某甲15岁,多次在国际钢琴大赛中获奖,并获得大量奖金。甲的父母乙、丙为了甲的利益,考虑到甲的奖金存放银行增值有限,遂将奖金全部购买了股票,但恰遇股市暴跌,甲的奖金损失过半。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甲的父母乙和丙作为甲的监护人,将甲的财产投入股市,但一般人均知道股市有风险,有可能会损害甲的利益,故乙、丙属于未妥当履行监护职责且因此侵害了甲的财产权利,应当承担损失赔偿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