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的学理分类
(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
这是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划分标准进行的分类,也是民事权利最基本的分类。
1.人身权
人身权是以人格和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1)人格权。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具体而言,人格权的内涵包括:①生命权,即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生命的权利;②健康权,即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健康的权利;③身体权,即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自己的身体的权利;④人身自由权,即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支配行动的权利;⑤婚姻自主权,即当事人依法决定缔结或解除婚姻的权利;⑥姓名权,即自然人以文字符号区别于他人的权利;⑦名称权,即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的权利;⑧肖像权,即肖像权人支配自己的肖像的权利;⑨名誉权,即权利主体依赖自己的名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⑩隐私权,即自然人享有的私人信息的权利。
(2)身份权。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身份权具体包括:①荣誉权。所谓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荣誉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②配偶权。所谓配偶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之间基于配偶关系发生的、为夫妻双方专属且平等享有的以配偶身份利益为客体的身份权。配偶权是一组权利义务的集合。具体而言,配偶权包括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义务、相互扶助义务以及日常事务代理权。③亲权。所谓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进行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亲权名为权利,实际上也是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亲权只能够由父母专有。具体而言,亲权的内容包括人身照护权和财产照护权两方面。④知识产权法上的各种人身权。它是指知识产权人基于权利人身份而享有的人身权。在具体内容方面,因知识产权的类型不同而不同。
人身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自身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一方面是指人身权只能由特定民事主体享有,一般不得转让或继承。作为例外,少数人身权也可被转让或继承,如法人的名称权可以转让。另一方面是指民事主体之所以成为民事主体,是因为他享有人身权。换言之,如果民事主体失去了某些人身权,他就可能不再被认为是民事主体。例如,某人的生命权受到侵犯,他就可能失去民事主体的资格。第二,人身权的法定性。人身权所包括的内容须经过法律的认可。这一特征与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原则相类似,但不像物权法定那样严格。第三,人身权的固有性。绝大多数人身权都是民事主体成为民事主体那一刻就开始享有。例如,自然人一出生,就享有生命权、健康权等;法人一成立,就享有名称权。
2.财产权
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财产权主要包括物权和债权。
(1)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
(2)债权。债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权利。债权的种类包括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合同之债是指依据有效合同(契约)所产生的债。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无因管理(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人,要求受益人返还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财产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财产权的内容为财产利益,表现为对各种财产的利益。这里的财产是广义上的,既包括有形财产,如房屋等不动产和机器设备、生活资料等动产,也包括具有直接经济利益内容的无形财产,如有价证券、股份等;既包括直接支配财产的权利,如物权,也包括请求交付具有直接经济利益内容的财产的权利,如债权。第二,财产权具有可转让性。第三,财产权的取得主要是通过法律行为而取得,如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第四,对财产权受侵害时的救济方法也以财产为主,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3.综合性权利
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人身权和财产权结合所产生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社员权、继承权等。这些权利的内容既包括人身利益,又包括财产利益。
(1)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制度是随着工业革命和文化艺术的发展,在18世纪以后逐渐建立起来的一项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发明、作品等智力成果和商标等工商业标志享有的独占性的、排他性的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属性主要是财产性质的权利,同时又具有人身权的属性。
(2)社员权。社员权是指团体组织的成员依照团体组织的章程,而在团体组织之内享有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总称。社员权中有财产权的内容,如利益分配权、财产分割权、新股认购权,也有身份权的内容,如投票权、监督权、质询权和诉讼权。
(3)继承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以继承人的特定身份为基础,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既具有财产权利性质,又具有人身权的属性。
区分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的主要意义在于:人身权与财产权受到侵害时,所采取的救济措施有所不同。例如,侵害人身权的救济方式既可以采取财产责任的救济方式,也可以采取非财产责任的救济方式,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而侵害财产权的救济方式一般只能采取财产责任的救济方式。侵害综合性的权利既侵害人身权,又侵害财产权,因而救济方式通常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例:摄影爱好者刘某拍摄了一组梅花的照片,并配上二十四节气中的“雨水”二字,发布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某媒体负责人看到后,征求刘某的意见,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该媒体选取刘某拍摄的两张照片应用于其网站首页,署名为刘某,并支付人民币200元。
本案中,刘某对于自己拍摄的照片享有著作权,这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具体体现为对自己拍摄的照片享有署名权,以及许可他人使用时享有的财产权利。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这是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而作出的分类。
1.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支配权的权利人可以直接实现其利益,不需要他人的协助,其对应的义务为不作为的义务。支配权在我国主要包括三大权利群,即物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支配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支配权的内容是权利人能够独立地、自主地将其意志作用于客体之上,不受他人的干涉。支配的方式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支配权人可以积极行使权利,也可以消极地不行使权利。支配权的支配方式因权利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第二,支配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第三,支配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物权上。物权是最典型的支配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财产权当中的物权均为支配权。第四,支配权是对特定客体的权利。支配权的客体是特定的,包括物、权利、人身利益以及智力成果。
2.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而享有,其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或不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其利益。
请求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请求权的客体是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如买卖合同的客体就是交付行为,运输合同的客体就是运输行为。第二,请求权具有请求性。即非支配型请求权是不能直接实现的。第三,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在请求权关系中,请求权是特定的、明确的。第四,请求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与支配权不同,请求权作为相对权和对人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明确的。
请求权的类型与体系如下。
(1)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狭义上的请求权,是作为基础性权利的请求权。债权是与物权并列的财产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民事权利。债权请求权包括以下类型。
①基于合同的请求权。基于合同的请求权是因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形成的请求权,其给付内容具有最大的任意性。合同是债权的最主要发生依据。
②基于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于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体现了债权请求权与派生性请求权之间的交叉关系和请求权体系的复杂性。一方面,损害赔偿之债属于法定之债,损害赔偿是债的发生依据之一。另一方面,损害赔偿请求权又是基于基础性权利而产生的,包括基于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以及债权自身受到损害时产生的请求权。
③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是法定请求权,即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形成的请求权。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一旦出现,即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因不当得利而受到损害的人作为权利人,享有请求获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④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是法定请求权,由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一旦成立无因管理的事实,无因管理请求权的管理人作为权利人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付因实施管理行为而发生的必要的合理费用。
⑤基于缔约过失的请求权。基于缔约过失的请求权是法定请求权。缔约一方当事人因在缔约过程中,违反诚信原则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方当事人作为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⑥基于单方允诺的请求权。基于单方允诺的请求权属于法定请求权。作出单方允诺的行为人在相对人完成目的事项时应当依其允诺向相对人支付对价。相对人享有请求支付该对价的权利。例如,悬赏广告中的单方允诺。
(2)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被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排除妨害或者防止妨害发生,得对现为妨害或者将为妨害之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之权利。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而产生,旨在通过恢复物权的完美状态实现对物权的保护。
①物权确认请求权。《民法典》第234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②物权人的返还请求权。《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③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④恢复原状请求权。《民法典》第237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3)占有保护请求权。即占有人享有的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权利以占有遇到某种危险、受到某种妨害或者侵害为前提。占有保护请求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是占有人。这里的占有人,既可以是有权占有人,又可以是无权占有人;既可以是直接占有人,又可以是间接占有人;既可以是善意占有人,又可以是恶意占有人;既可以是自主占有人,又可以是他主占有人。第二,该权利的义务主体是侵占人。所谓侵占是指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使占有人丧失占有。第三,该权利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时消灭。(https://www.daowen.com)
(4)基于人身权的请求权。基于人身权的请求权包括基于人格权的请求权和基于身份权的请求权。此二者在权利基础的救济方式上有所不同。基于人格权的请求权为民事主体普遍享有,救济方式以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为主。基于身份权的请求权以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为存在条件,如夫妻之间的扶养请求权、同居请求权、监护请求权等,其救济方式以履行具有身份内容的义务为主。
(5)基于知识产权的请求权。基于知识产权的请求权包括基于专利权的请求权、基于商标权的请求权和基于著作权的请求权。其权利主体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其救济方式以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礼道歉为主。
例:摄影爱好者刘某拍摄了一组梅花的照片,并配上二十四节气中的“雨水”二字,发布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张某无意中看到这组照片,甚为喜爱,就擅自选取了其中两张照片,上传到自己经营的公众号,获得无数粉丝点赞,还有不少粉丝付费下载。刘某得知此事,要求张某立即澄清事实、删除照片,并向自己赔礼道歉。
本案中,刘某将自己拍摄的照片发布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这是一种支配权;张某擅自使用构成侵权,刘某要求对方澄清事实、删除照片、赔礼道歉的行为,是一种请求权。
3.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以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权利。如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的权利、对显失公平的行为进行撤销的权利等。形成权包括同意权、追认权、拒绝权、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选择权、免除权等类型。
形成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形成权依附于具体的实体权利而存在。形成权在性质上属于独立类型的民事权利,具有独立的价值与功能。大多数形成权依附于合同债权而存在。例如,抵销权以享有合同债权为前提,解除权、选择权亦如此。追认权、承认权、拒绝权、催告权等既可以依附于债权而存在,也可以针对特定的法律关系而存在。例如,处分权人对行为人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第二,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效果的权利。形成权的行使属于单方行为,无需他人的同意。例如,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即可产生使无权代理行为成为有权代理的效果,无需行为人或者相对人的同意。第三,形成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权利。在立法技术上,形成权通常采取具体列举的表述方式。权利人在何种情形下享有形成权、享有何种形成权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第四,形成权一般具有存续期间。法律对其规定一定的权利存续期间,这种期间通常较短。但约定的形成权和无需通过公力救济途径即可实现的形成权,其存续期间由当事人自己约定。若当事人没有约定权利存续期间,则要在合理期间内行使。但也有一些形成权没有存续期间,如身份权中的离婚请求权、物权中的抛弃权、债权中的抵销权等。
形成权的类型包括:①使法律关系发生效力的形成权。如同意权、追认权等。②使权利义务变更的形成权,即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既存权利义务发生变动。如因重大误解而请求变更合同权利义务的权利。③使法律关系消灭的形成权。如抵销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形成权的行使包括行使的方式和行使的限制。行使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诉讼外形式,一般是指形成权向对方为单方意思表示的方式就可以有效地行使,不必经过诉讼程序。如抵销权的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二是诉讼形式。而行使的限制包括两点:一是形成权通常不得附期限或者附条件;二是不得撤回行使的意思表示。
例:小明,17岁,某中学高三年级学生。某日小明利用自己积攒的压岁钱,到某商场购买了一台价值近2万元的电脑和一辆价值近3000元的自行车。小明的父母认为,小明尚未成年,购买这么贵重的物品应该经过父母同意,而且因为担心沉迷电脑游戏影响学业,小明的父母坚决反对购买电脑,但对于自行车,父母认为小明上学需要,可以购买。
本案中,小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商场订立购买电脑和自行车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小明的父母对于小明购买电脑的反对(否认),以及对购买自行车的同意(追认),均属于形成权。
4.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请求权以阻止其效力的权利。抗辩权以对抗他人请求权为目的,故需以他人已提出请求权为前提。如果他人未提出请求权或者请求权已消灭,则抗辩权无从行使。在司法实践中,以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最为普遍。如以履行时间为标准抗辩,包括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抗辩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抗辩权是实体权利,而非程序权利。程序权利是指权利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程序中享有的权利。程序法上的抗辩权只能在诉讼程序中行使。民法上的抗辩权仅仅指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它是指在进入诉讼前当事人针对请求权的提出而主张的抗辩,其抗辩的理由是基于实体法的规定。第二,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条件。抗辩权的功能在于抵消请求权的效力或者延缓请求权的效力,是防御性的权利。抗辩权只能针对请求权或部分形成权行使,不能针对支配权行使。例如,甲将其物置于公寓旁的空地,乙提出抗议,认为有害通行与观瞻,甲则辩曰无害通行与观瞻。此时并非乙对甲行使抗辩权,相反乙向甲提出了请求权,甲则主张了抗辩权。第三,抗辩权包括狭义的抗辩权和广义的抗辩权。狭义的抗辩权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具体的抗辩权。例如,一般担保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广义的抗辩权是指法律并未直接具体规定的抗辩权,也即没有一定名称的抗辩权,但同样具有抗辩权的效力。例如,甲主张乙侵害其著作权并要求赔偿,乙提出其为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不予以赔偿。乙的主张即为抗辩权。
从诉讼法的角度,抗辩主要有三种:关于权利未发生的抗辩、关于权利消灭的抗辩、关于排除权利的抗辩。
区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的主要意义在于:这些权利发生的作用不同,实现的途径也存在差异。例如,支配权通过支配一定的客体即可实现,而请求权必须基于他人的行为才能实现。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以权利的效力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绝对权是指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且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其特征包括:第一,权利上的利益是直接实现的,无需义务人的协助。第二,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任何人,故又称对世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物权等均属于绝对权。
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且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其特征包括:第一,权利的实现需通过相对人(义务人)的协助,否则无法实现;第二,义务主体为特定的人,权利人只能请求特定的人履行义务。请求权属于相对权,其中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区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主要意义在于:一方面,权利人实现权利的途径存在差异。绝对权的行使不需要他人行使的介入,而相对权的行使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另一方面,侵害绝对权和侵害相对权产生的民事责任不同。侵害绝对权产生侵权责任,侵害相对权产生债的不履行责任。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例如,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保证之债的债权为从权利,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对于其所担保的债权而言,均为从权利。
主权利与从权利是在相关联的法律关系中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没有主权利,从权利不能存在;没有从权利,主权利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主权利与从权利的主从关系主要体现在:第一,主权利存在,从权利才能存在。主权利因履行、抵销、免除等原因而消灭时,从权利同时消灭。第二,在一般情况下,从权利不能离开主权利而单独转让。
区分主权利与从权利的主要意义在于:在一般情况下,从权利决定于主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人格权、身份权均为专属权。专属权一般不得让与和继承,但也有例外,如企业的名称权。
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专有的权利。非专属权可以让与和继承。财产权通常为非专属权,但也有的财产权属于专属权,例如矿藏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为专属权。
区分专属权与非专属权的主要意义在于:对于专属权,权利人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对于非专属权,权利人一般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继承。
(六)既得权与期待权
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例如,现实享有的物权、债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例如,民事行为中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权利、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权利等。
区分既得权与期待权的主要意义在于:既得权可以行使,而期待权尚不能行使。
(七)原权与救济权
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原权也称原权利,是指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例如,基于有体物而发生的所有权、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侵害原权的形式包括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
救济权是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发生的权利。救济权是基于原权而派生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
区分原权与救济权的主要意义在于:原权可以单独存在,而救济权不能单独存在,只能在原权受到侵害时产生。